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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港輪胎案 陳啟清遭押抗告駁回

2015/3/1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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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日電)南港輪胎協理陳啟清涉收回扣案遭起訴後,不滿法院裁定續押,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日前駁回抗告,不得再抗告。

南港輪胎公司去年5月中報案,指公司資材部協理陳啟清涉嫌利用職務之便,向原料供應商及進口報關行索取回扣款,共計22家廠商支付回扣,回扣款達新台幣5億4521萬元,錢都匯往陳男在境外公司的OBU帳戶及境內銀行帳戶。

檢警7月間執行搜索,在陳啟清夫婦家中等處查獲鉅額新台幣現鈔,經清點達新台幣2億8530萬元;另扣陳男在境外公司OBU帳戶內的424萬美元存款,總計查扣總價值逾4億元。

檢方去年11月間起訴陳啟清,全案移審,台北地院裁定續押審理案件,並在今年2月9日裁定延押,陳啟清無法獲釋回家過年。陳啟清不服遭延押提起抗告。

陳啟清主張,犯罪所得,無論現金或OBU帳戶的錢均已遭查扣,國內財產也被南港輪胎假扣押查封,另原審諭知他將香港渣打銀行聯名帳戶款項匯回國內,已遵從辦理,但因渣打銀行向香港警方通報而遭監管涷結,他沒有脫逃能力與動機,且偵查期間已自白並認罪,願以遭扣押的新台幣及美元抵繳犯罪所得,不足額部分籌款補足,因此應無羈押必要。

陳啟清表示,從去年7月17日遭羈押至今已逾半年,偵查及公訴檢察官應已就起訴事實蒐證完成,已沒有串供或滅證的可能,請求予以交保。

高院審理後認為,陳啟清曾經認罪的陳述,就實際收取回扣款的正確金額,並非全無爭執,且否認有向21家廠商以外的廠商收錢;但經初步比對證據,這個部分尚待釐清是否為本件起訴效力所及範圍,應予以調查審認,且他與共同被告(妻子)供述不符。

高院認定,陳啟清仍有羈押必要,駁回抗告。全案不得再抗告。10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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