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仲丘案二審 仍認定並非虐殺
2015/2/9 16:01
(中央社台北9日電)陸軍下士洪仲丘死亡案,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二審宣判,儘管多名被告刑度加重,但二審與一審相同,都認為全案並非凌虐致死。
洪仲丘案因輿論質疑軍方恐涉凌虐部屬致死,當時逾20萬人走上街頭,並促成軍法重大變革。
桃園地方法院去年3月一審時,認定洪案並非長官凌虐部屬,相關被告多依假借職務上的權力私行拘禁罪、業務過失致死等罪論究,只有禁閉室管理士陳毅勳,被依照上官藉勢凌虐軍人罪判刑6個月;不過一審18名被告最重只被判8個月,5人無罪,讓洪家不能接受。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二審宣判,仍依假借職務上的權力私行拘禁、業務過失致死論究,合議庭依然不認為洪案構成凌虐部屬,連一審時唯一被認定構成「上官凌虐軍人」判刑的陳毅勳,二審罪名都被改以業務過失致死判刑。
二審合議庭認為,「加強型伏地挺身」屬合於規定的輔助訓練項目,並非被告自編項目,也並非單獨對洪仲丘命令施作,相關被告未留意洪仲丘身體狀況已呈不堪負荷,仍命洪作「加強型伏地挺身」,是過失致死犯行,不能算陸海空軍刑法「凌虐部屬罪」及「施以法定種類以外之懲罰罪」。1040209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