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捐降級 柯文哲提再審議遭駁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4日電)台北巿長柯文哲不服民國102年因愛滋器捐案遭降級改敘,聲請再審議,請求撤銷懲戒處分。公懲會認定無理由,駁回聲請。
台大和成大醫院共5名病患於民國100年8月底被植入愛滋感染者捐出的器官;監察院101年8月間彈劾時任台大醫師柯文哲,並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公懲會調查期間,函詢當時的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及台大醫院,並傳喚柯文哲說明。柯文哲帶著律師出席陳述。
公懲會調查後,認為柯文哲違失事證,臻至明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7條所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在102年8月2日議決降兩級改敘。
柯文哲不服議決,聲請再審議,請求撤銷懲戒處分,並提出23項證據,主張他所兼任創傷醫學部行政職,並無任何違失,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即不受懲戒處分,且原議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及足以影響原議決的重要證據,漏未斟酌;另請求通知讓他說明。
公懲會收案後,著手調查發現,柯文哲主張所提的證據,在原議決中均已詳加斟酌;柯文哲身為勸募小組的唯一負責醫師,有確認器官捐贈者的各項條件,以判斷勸募的器官是否合適供作移植手術的職責,也負有評估捐贈者合適器官移植者始能上傳登錄中心的把關重責。
柯文哲在公懲會調查時,有承認在本案器官移植後,接獲通知誤植愛滋器官,才知道有本件的器官移植等情。
公懲會指出,柯文哲對本件器官移植前的相關血液檢體檢驗,沒有親自開具檢驗單,而授權無醫師資格的內勤人員開具檢驗單,即有未盡職責的違失,後續也未進行判斷勸募的器官是否合適供作移植手術以及未把關資訊上傳登錄中心,最終釀成這起誤植染有愛滋器官的重大事故。
公懲會依相關事證認定柯文哲聲請再審議為無理由,將本件聲請駁回;至於柯文哲請求說明,公懲會審酌事證已臻明確,認定沒有必要。10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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