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不平害撞癱 男獲判國賠
2014/12/26 19:44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6日電)張姓男子3年前騎車擦撞路燈基底,導致失控撞車摔癱。最高法院認定負責維修路面的公路總局有疏失,判張男賠816萬元定讞。
判決指出,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進行台21線高雄路段道路拓寬工程時,路面留下突出5公分的水泥路燈基底未弭平。張男在民國100年3月間行經該路段,擦撞未弭平的路燈基底,導致機車失控而撞上路邊水泥護欄,不幸摔成植物人,家屬訴請國賠1633萬元。
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在案發路面,機車和小客車併行後,扣除安全間隔,還有1公尺的寬度。張男自己也超速來不及反應,才會撞上路燈基底,認定雙方應各負一半責任,判准國賠816萬5600元。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10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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