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豐大橋殺人案 再審遭駁回
2014/12/11 14:28
(中央社記者廖壬楷台中11日電)12年前發生在台中后豐大橋的命案聲請再審,台中高分院認為,再審聲請及證據調查聲請沒有理由,今天駁回再審聲請。
民國91年12月7日,一名陳姓女子自后豐大橋上墜落河床,送醫不治。陳女家屬提出告訴,認為是陳女男友王淇政及王男友人洪世緯殺害陳女。原先台中地檢署不起訴,後經台中高檢署發回再議後,台中地檢署依殺人罪起訴王、洪兩人。
98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法院判王淇政、洪世緯共同殺人罪,王淇政15年有期徒刑,洪世緯12年6月有期徒刑確定。
冤獄平反協會7日帶領上百人到台中監獄,為后豐大橋案的案件關係人王淇政與洪世緯打氣,希望台中高分院能夠重啟審判。
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提出再審聲請人雖提出法醫所出具鑑定意見,欲證明死者為自行墜橋。但法醫的鑑定對象,應針對屍體呈現的跡象做鑑定,至於兇案現場周遭環境因素所代表意義,非法醫專業鑑定範圍,不符合再審聲請人應受無罪判決的新證據。
關於事發當天現場的能見度,聲請人認為原判決未審酌中央氣象局的數據資料,但承審法官認為,氣象局資料無法影響原確定判決結果,駁回再審聲請。10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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