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危急仍遭最高院禁止墮胎 德州孕婦赴別州動手術
(中央社華盛頓11日綜合外電報導)美國德州一名孕婦上週獲地方法院准許因健康風險墮胎,隨後遭德州最高法院暫時阻止。這名孕婦的律師今天表示,她已前往別州墮胎,數小時後最高院宣布駁回地院的許可判決。
法新社報導,來自達拉斯(Dallas)的31歲孕婦柯克斯(Kate Cox)懷孕已超過20週,但她的胚胎帶有罕見基因缺陷「愛德華氏症」(full trisomy 18),這意味胚胎可能在出生前死亡,多數倖存者也僅能存活數天。
醫師警告,若不中止懷孕,可能導致柯克斯的子宮破裂,危及她未來的生育能力,甚至是性命安全。柯克斯上週提出訴訟,並獲得德州曲維斯郡(Travis County)地方法院法官裁定有權墮胎。
此後,德州檢察長派克斯頓(Ken Paxton)向德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訴,還揚言將追究所有執行墮胎手術醫師的責任。
生育自主權中心(Center for Reproductive Rights)理事長諾查普(Nancy Northup)說:「過去一週的法律困境對柯克斯來說有如地獄…她的健康岌岌可危」。
諾查普說:「柯克斯反覆進出急診室,她不能再等下去了。這就是為什麼法官和政治人物不應該替孕婦做健康照護上的決定,他們又不是醫師。」諾查普代表柯克斯與她的丈夫兼醫師提出告訴。
柯克斯離開德州後,德州最高法院發布支持州政府的命令,並駁回下級法院的裁定。
羅訴韋德案小百科
背景:原告麥考維(Norma McCorvey)未婚懷孕想要墮胎,卻因德州法律規定除非是拯救孕婦性命,否則墮胎屬非法行為,因而無法在德州合法墮胎。
判決:1973年,美國最高法院以7比2票數,裁定德州禁止墮胎法律侵犯女性的隱私權,且過於廣泛,違反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的「正當法律程序」。
影響:婦女墮胎權受憲法保障,使全美墮胎合法化。
德州實施全美最嚴格的墮胎法之一,就連遭到性侵或亂倫懷孕都禁止墮胎。該州還制定法律,允許一般公民控告任何執行或協助墮胎的人。
德州的醫師若因執行墮胎遭判有罪,可能面臨長達99年的牢獄之災,以及最多10萬美元(約新台幣315萬元)罰款,並吊銷醫事人員執照。
德州雖允許孕婦在面臨生命危險的情況下墮胎,但醫師們認為,相關法規措詞在實務上太過模糊、難以認定。
諾查普說:「柯克斯有能力離開德州,但多數人沒辦法,一旦落入這種情況,可能等於被判死刑。」(譯者:曾依璇/核稿:施施)11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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