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核電機組年限可逾60年 主管機關同意修正案
(中央社東京14日綜合外電報導)負責日本原子能監管事務的原子力規制委員會13日罕見在非全票同意的情況下,同意鬆綁核電機組運轉年限可逾60年的法律修正案。日本政府今天對此表示尊重。
日本政府在2011年福島核子事故後進行修法,規定核電機組年限從運轉開始起算40年,但若能獲原子力規制委員會(類似台灣的原子能委員會)審查合格同意延役,僅限一次最多延役20年。另外,核電機組從運轉起算30年後,每10年要實施一次高齡設備檢查與維護對策。
日本共同社中文網報導,這次修改制度是從有鑑於福島核子事故的以往政策所做重大轉變,但規制委員會內部意見未能統一,可能將對相關法律修正案的國會審議造成影響。
TBS電視台報導,受到日本政府有意延長核電機組「原則40年、最長60年」的運轉期限,規制委員會2月13日在臨時會議上同意「運轉逾60年」成為可能的修法草案。
日本放送協會(NHK)報導,規制委員會原訂要在2月8日的會議做出決定,但因為負責地震及海嘯等審查工作的委員石渡明反對而暫緩。
規制委員會2月13日舉行臨時會議,再度討論因應核電機組老舊的制度及制度內容的「原子爐等規制法」修正草案。
日本政府日前制訂的政策方針,是在維持「原則40年、最長60年的核電廠運轉期限」不變的同時,排除規制委員會進行審查等停機時間不計,並把停機時間納入機組未來可延役的時間。
石渡明認為,這個方案是審查愈嚴格、運轉時間反而更長,而且若因為電力公司導致審查中斷,卻仍把停機時間計入之後的延役期間,「我認為非常不適當」。
不過,規制委員會委員長山中伸介說,每座核電機組設備老化程度各不相同,無法科學地統一規定核電機組壽命,規制委員會也沒有立場對此表達意見。
山中還說,未來在新的制度下,每座核電機組從運轉起算30年後,每10年內必須確認機器及設備老化程度、制訂管理計畫,並獲規制委員會批准,定期確認機組安全性,「如果有問題的話,不會允許機組延役」。
由於會中無法達成一致共識,最後進行表決,在5名委員有4人贊成、只有石渡明反對的情況下通過新制度,並同意修法草案。
報導指出,規制委員會針對重大案件以多數決做出最後決定可說相當罕見。修正草案接下來將送進國會,屆時朝野陣營對此議題的討論將受關注。
日本內閣官房長官松野博一今天在記者會上說,雖然有1名委員反對,但這是獨立的原子力規制委員會經過討論後,基於合議制藉由多數決通過的決定,「我們表示尊重」。(譯者:黃名璽/核稿:戴雅真)11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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