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報告:中國對維吾爾人犯行違反滅絕種族罪公約
(中央社香港9日綜合外電報導)根據全球50多位人權、戰爭罪和國際法專家今天發布的一份獨立調查報告,中國被控在新疆對維吾爾人採取的行動,已違反聯合國「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每一項條款。
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報導,華府智庫「新線戰略和政策研究所」(Newlines Institute for Strategy and Policy)發布的這份報告宣稱,「維吾爾人持續遭到種族滅絕,違反(聯合國的)『滅絕種族罪公約』(Genocide Convention,全稱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中國政府「要負起國家責任」。
這是非政府組織(NGO)首度對外界指控在新疆發生的種族滅絕進行獨立法律分析研究,研究命題包括北京對於所稱的犯行可能負有哪些責任。CNN獨家閱讀到這份報告的預告版本。
根據美國國務院的說法,據信新疆最多有高達200萬維吾爾人和其他穆斯林少數民族被關在遍布當地的拘留中心。曾被關在裡面的人聲稱,他們必須接受政治洗腦或曾遭到性虐待,甚至被迫絕育。
北京則否認這些侵犯人權的指控,並表示這些中心有其必要性,目的為了防止宗教極端主義和恐怖主義滋生。
美國前總統川普的政府今年1月19日宣告,中國政府在新疆犯下種族滅絕罪行。荷蘭和加拿大的國會2月也不顧各自國家領導人反對,雙雙通過類似提案。
新線戰略和政策研究所特別倡議主任暨報告共同作者伊布拉欣(Azeem Ibrahim)指出,有「壓倒性」證據支持報告提出的種族滅絕指控。他說:「中國是全球主要強權,而他們的領導階層是一場種族滅絕行動的擘劃者。」
聯合國滅絕種族罪公約共有4頁,1948年12月經聯合國大會通過,內容對「種族滅絕」行為有清楚定義。中國和其他151個國家都有簽署這份公約。
根據公約第二條,種族滅絕是「有意消滅一個國家、民族、種族或宗教群體的全部或部分」,而意圖犯下相關行為。
按照公約,種族滅絕有5種形式:殺害群體的成員;造成群體成員嚴重身體或精神傷害;刻意強加經過算計的生活環境,以毀滅群體全部或局部的生命;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群體內的生育;強行將群體的兒童成員轉移至另一個群體。
光是違反公約定義的其中一項行為,就能構成種族滅絕事證。但新線研究所的報告宣稱,中國政府在新疆的行為,已達到公約規定的所有種族滅絕標準。
報告表示:「中國在新疆鎖定維吾爾人的政策和行為,必須從整體角度來檢視。結論是中國有意摧毀維吾爾人群體,無論是全體或部分。」
參與這份報告的國際人權律師戴蒙(Yonah Diamond)透露,報告作者參考的證據,包括數千份流亡維吾爾人提供的目擊證詞和中國政府官方文件。
根據報告說法,自2014年以來,中國政府在新疆共將100萬至200萬人關進遍布各地合計多達1400座的法外拘留設施。當年正是北京開始推動以打擊伊斯蘭極端主義為名的各項政策。
報告還詳述拘留營中的性侵、精神折磨、試圖文化洗腦及為數不明人數死亡等相關指控。「關在拘留營裡的維吾爾人…被剝奪滿足人類基本需求的權利,並受到嚴重羞辱和非人道對待或懲罰,包括單獨囚禁且長時間不給食物。」
報告還說,拘留營中「自殺情況如此普遍,以致被拘留者必須穿著『防自殺』制服,也不准取得可能造成自我傷害的物品。」
報告還說,2017至2018年間新疆的維吾爾人出生率銳減33%,應歸咎於中國政府疑似在當地實施絕育、墮胎和生育控制的官方政策,且部分情況下未獲同意便對女性強行實施。
自從聯合國滅絕種族罪公約上路以來,國際間種族滅絕行為大多在聯合國召開的國際刑事法庭(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或個別國家法庭被定罪。但召開國際刑事法庭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UN Security Council)同意,而中國是常任理事國之一,使得聯合國法庭不太可能對新疆的種族滅絕案進行任何聽審。
此外,滅絕種族罪公約也並未列出,遭到判定犯下種族滅絕罪的國家或政府,會受到哪些特定刑罰或處罰。
儘管如此,新線研究所的報告指出,按照公約,中國以外其他151個簽署國有責任採取行動。「中國有義務…防止、懲罰和不犯下種族滅絕,這些義務屬於絕對權(erga omnes),也就是必須對國際社會整體履行。」(譯者:張正芊/核稿:林治平)11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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