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要求雇主負擔移工安置費 願協商但不改立場
(中央社記者石秀娟雅加達3日專電)印尼要求雇主負擔移工部分安置費。印尼主管官員說,保護移工的政策有急迫性,印尼會與輸入國協商,但立場不會改變。若雇主反對,可以不聘雇,印尼移工可在很多國家工作。
印尼海外移工安置暨保護局長本尼(Benny Rhamdani)7月中簽署免除移工負擔安置費的2020年第9號規定,預定半年過渡期後實施。這項規定是為落實印尼2017年第18號移工保護法第30條明定移工前往海外的安置過程不應負擔費用。
本尼8月31日接受中央社記者專訪時表示,移工因被超收高額安置費而陷入負債,追求更好生活的夢想被挾持、被剝奪。印尼政府為保護移工、照顧移工福利而提出這項政策,「輸入國和雇主也必須要知道,這是依照印尼法律的規定」。
本尼說,安置費應在1400萬至1700萬印尼盾(約新台幣2.8萬至3.4萬元)之間,但移工無法直接向銀行貸款,必須透過仲介,仲介再向移工收取高額利息,有移工甚至要付6000萬至7000萬印尼盾(約新台幣12萬至14萬元)。
印尼政府統計,移工出國前,共有14項安置費。根據這項規定,海外移工安置暨保護局要求雇主負擔離境機票、回國機票、簽證費、工作契約費用、仲介服務費、護照費、取得警方證明費用、移工在印尼的健康保險費用、出境前健康及心理檢查費、輸入國要求的額外健檢費、印尼境內居住地前往搭機的費用及住宿費等12項。移工行前訓練費及取得工作能力證明這兩項費用則由印尼地方政府及提供訓練的機構負擔。
這項政策在台灣引起反彈,中華民國脊髓損傷者聯合會8月27日召集近百名身心障礙雇主到勞動部陳情,呼籲勞動部協助。勞動部表示,尚未收到印尼的正式說明,但已透過外交管道了解;並表示,依台印雙邊會議結論,相關議題應溝通協調。
對此反應,本尼說,安置費部分由雇主負擔,部分由印尼政府負擔,「這是公平的,也是印尼的法律規定」。他知道台灣有雇主抗議這項政策,他們可以不聘雇,「除了台灣,我們移工還可以到很多其他國家」。
他說,移工到海外工作被收取高額的安置費,相當於工作前10個月的薪水,如果工作契約只有3年至4年,「如何期望移工能賺到足夠的錢,把錢寄回家鄉當創業資本,非常辛苦」,這也是這個議題有「急迫性」的地方。
這項規定適用從事看護、保母、家務等工作及漁工等10項工作類別的移工,暫不適用受聘工廠的移工。根據中華民國勞動部統計,在台從事社福性質的印尼移工約有19萬人。印尼政府統計,受聘台灣漁船的移工約5800人。
本尼說,適用這10類移工,主要因為他們是弱勢,最容易受剝削及暴力對待。
本尼說,有些在台灣的移工傳簡訊給他。他們說,如果台灣的雇主不願負擔部分安置費,就該幫移工加薪。印尼會透過外交管道與輸入國協商,依這項規定或依雙方協商結果實施,但不會改變雇主須負擔部分安置費的立場。
印尼移工主要在馬來西亞、台灣、香港、新加坡、沙烏地阿拉伯及韓國等地工作。根據印尼勞動部今年2月的新聞稿,沙烏地阿拉伯已經與印尼達成保護移工的協議,包括移工免負擔安置費。不過因為2019冠狀病毒疾病(COVID-19)疫情的影響,新制度還沒有實施。(編輯:郭中翰)10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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