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判例 海外出生原住民不得視為外國人驅逐出境
(中央社記者丘德真雪梨12日專電)澳洲最高法院最新判例指出,在海外出生的澳洲原住民族人即使沒有澳洲公民身分,澳洲政府也無權依據「移民法」將他定義為「外籍人士」並且驅逐出境。
這宗訴訟的當事人,是兩名在海外出生、沒有公民身分的原住民族人湯姆斯(Brendan Thoms)和勒夫(Daniel Love);他們稍早在澳洲觸犯刑法而被判罪名成立,隨後澳洲政府試圖依據「移民法」將他們驅逐出境;為了阻止政府的舉動,他們遂採取法律行動。
1958年通過的澳洲「移民法」規定,任何在澳洲居住未滿10年的非澳洲公民,如果犯下嚴重罪行被判罪名成立,並且被處一年或以上有期徒刑的話,將會被驅逐出境;在特殊情況下,當時人即使住滿10年,也可能會被驅逐出境。
雖然政府是按照「移民法」規定採取行動,但最高法院11日裁定,指原住民族人不得被定義為「外籍人士」,「移民法」並不適用於原住民族人,政府不得依據「移民法」將他們驅逐出境。
按照1992年「馬波v昆士蘭州政府(No2)」判例(Mabo v Queensland [No2](1992) 175 CLR 1),澳洲原住民族人是屬於澳洲土地的人;據此,最高法院裁定澳洲政府無權認定任何澳洲原住民族人為「外籍人士」。
最高法院判決書提到,湯姆斯1988年10月在紐西蘭出生,自從1994年11月起定居澳洲;他的生母是澳洲肯加里族(Gunggari)族人,而他也受到肯加里族認定為族人。
湯姆斯2018年9月17日被指控家暴罪名成立,被處以18個月有期徒刑;隨後當局取消他的居留簽證,並於同年9月28日將他移送至非法移民囚禁中心,一直到今年2月11日才被釋放。
至於勒夫,最高法院判決書提到他於1979年6月於巴布亞紐幾內亞出生,1984年12月起定居澳洲;有證據顯示,早在歐洲人殖民澳洲之前,他的澳洲原住民族人曾祖父就已經在澳洲生活;而他也被金米拉萊族(Kamilaroi)長老認定為族人。
勒夫於2018年5月25日被控傷害罪名成立,被處12個月有期徒刑,隨後當局取消他的居留簽證,並於同年9月28日將他移送至非法移民囚禁中心。
最高法院法官以4比3的結果裁定,「憲法」第51條所授予澳洲政府可以自行定義何謂「外籍人士」的權限,並不適用於澳洲原住民族人;也因此,政府無權將湯姆斯和勒夫驅逐出境。(編輯:陳永昌)1090212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