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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歐條款僅5段 原意要成員安心留歐

2016/6/28 07:11(6/28 09:0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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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曾依璇巴黎27日專電)英國以公投確認脫歐意向,從程序來說,第一步要基於「50條款」通知其他歐盟成員國。這項僅有5段的條款是由法國人發想,原本是希望成員國安心留在歐盟,卻讓英國真的用上。

歐盟的運作是奠基於里斯本條約(Treaty of Lisbon)之上,「50條款」指的就是條約內的一條。

這是里斯本條約於2009年生效以來,首度有成員國要脫離歐盟,因此「50條款」從未被使用過。

英國脫歐,在政治上或經濟上都是撼動世界的大事,但這關鍵的「50條款」,在數百頁的里斯本條約中,只占短短5段,且未提到詳細協商事項。

「50條款」規定,要脫離歐盟的國家,必須正式通知歐洲理事會(European Council),接著展開協商程序並達成協議,協議生效後、或正式通知的2年後,歐盟的所有條約將不再適用於脫離的國家。

這項條款最早是由法國籍的歐洲議會議員拉馬蘇(Alain Lamassoure)發想。他近日接受「星期日報」(JDD)專訪時說,「我們不希望給人一種禁錮的印象,所以我提案加入一項分手條款」。

他表示,當初是有想過這項條款有一天可能會被用到,但不是針對英國,當時的英國首相布萊爾(Tony Blair)在言論上是支持歐盟的。

拉馬蘇解釋,有些成員國基於歷史因素,想要維持中立,若歐盟哪天要實施共同的安全國防政策,這些國家可能會很不自在,「制定50條款的概念,本來是要讓這些國家放心,讓每一個成員在這個共同體中都感到自在,知道自己有選擇離開的可能性」。

他接著說,所以「原本目的是要勸阻(脫歐),卻在這方面失敗了」。105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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