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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星代表處投書:使南海成和平合作之海

2016/6/8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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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自強新加坡8日專電)新加坡海峽時報今天刊登駐星台北代表處投書,強調中華民國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秉持維護主權及領土原則,願擱置爭議、追求和平、共同開發,使南海成「和平與合作之海」。

根據駐新加坡台北代表處投書,中華民國重申,無論就歷史、地理及國際法,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與東沙群島及其周遭海域,均屬中華民國固有領土及海域。

投書內容指出,法國在安南的殖民時期,曾在1931年及1933年企圖占據西沙群島及南沙9小島,但中華民國均訓令駐法使館提出主權聲明。

投書內容說,1930年4月29日,在香港舉行的遠東氣象會議,菲律賓馬尼拉天文台代表提議承認中華民國政府創設的東沙島觀象台為南海最重要氣象機關,並希望中華民國政府也能在西沙及中沙兩群島設立觀象台,增進航海安全。

此外,1955年10月27日於馬尼拉召開的第一屆國際民航組織(ICAO)太平洋地區飛航會議中,也決議請中華民國提供東沙、西沙與南沙的氣象報告資料,說明該組織確認中華民國對南海諸島的主權。

根據駐新加坡台北代表處投書,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在盟邦協助下,中華民國政府於1946年收復由日本占領諸島。1952年4月28日生效的「舊金山和約」第2條第6項規定,同日簽署的「中日和約」也規定,日本占領諸島應歸還台灣。

同時,「中日和約」的「第一號照會」規定「本約各條款,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應適用於現在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因此,南沙及西沙群島的主權回歸中華民國,在國際法上並無疑義。

新加坡海峽時報今年5月31日刊登「大陸是否會降低南海緊張情勢?」評論,指台灣占領太平島違反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款,因此對南沙群島未取得合法權利。但這項論點顯與事實或歷史不符。105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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