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期間燃放爆竹煙火 花蓮管制凌晨1時後禁放
(中央社記者李先鳳花蓮縣21日電)春節期間燃放爆竹煙火,除舊迎新且增添歡樂氣氛,卻衍生公安、噪音及環境污染議題,花蓮縣規範平日煙火最晚為晚間10時,除夕至初五、初九天公生及元宵節則放寬至凌晨1時。
花蓮縣消防局表示,管制春節期間爆竹煙火施放情形,花蓮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明文規範平日煙火最晚只能放到晚上10時,而除夕至初五、初九天公生及元宵節則放寬至凌晨1時。
此外,花蓮縣消防局於春節期間不定時排定稽查勤務,針對轄內煙火施放熱點加強取締及勸導。
花蓮縣消防局仁里分隊日前於轄內有販賣爆竹煙火的場所進行稽查勤務,除了向民眾宣導自治條例中有關施放時間限制的規定,並向業者宣導販賣或儲存超過管制量者,除須符合相關規定,並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150萬元罰鍰;儲放爆竹煙火若超過管制量,可處6萬至30萬元,若超過30倍最高可處150萬元罰鍰。
花蓮縣消防局指出,請攤商配合於節日翌日1時過後勿販售爆竹煙火,除節日外,每日晚間10時後不得販賣。另外也請業者於販售煙火時告知民眾,煙火施放時間有相關限制,避免民眾因慶祝年節,誤觸法規遭處罰鍰,違反花蓮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有關時間限制的規定,將逕行舉發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花蓮縣消防局提醒鄉親,春節農曆除夕至初五,農曆正月初九天公生、農曆正月十五元宵節翌日1時起至7時止不得施放飛行類、升空類、爆炸音類及摔炮類等一般爆竹煙火,其餘時間則為每日晚間10時至翌日上午7時全面禁止施放。
花蓮縣消防局呼籲,購買煙火時,一定要選購貼有認可標示的產品,且不可朝人、車、建築物發射煙火;未滿12歲兒童施放爆竹煙火時,必須要有大人陪同,請民眾施放前要多加留意。(編輯:謝雅竹)11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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