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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府通過殯葬自治草案 噪音違規最高罰10萬

2024/11/20 14:18(11/20 17:4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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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會議20日通過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公墓土葬使用年限7年,公立納骨塔櫃位及牌位使用年限50年。市立殯儀館(圖)至火葬場,送葬隊伍管制路段,也實施噪音管制。(民眾提供)中央社記者黃旭昇新北傳真  113年11月20日
新北市政會議20日通過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公墓土葬使用年限7年,公立納骨塔櫃位及牌位使用年限50年。市立殯儀館(圖)至火葬場,送葬隊伍管制路段,也實施噪音管制。(民眾提供)中央社記者黃旭昇新北傳真 1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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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高華謙新北20日電)新北市政府市政會議今天通過「新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草案,針對送葬隊伍噪音管制,草案規定若違規於公告路段製造聲響、妨害公眾安寧,最高可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表示,為有效規範殯葬設施、殯葬服務業及殯葬行為,今天提出「新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並於市政會議通過,將提交新北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函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布施行。

民政局指出,隨喪葬觀念改變,為鼓勵市民以多元環保葬方式回歸自然,並確保有限殯葬資源合理應用,參酌台北與桃園等其他5都使用年限規範,自治條例草案第4條訂定公立公墓使用年限為7年(若有特殊事由得另延長至多3年),第5條訂定公立納骨塔骨灰(骸)櫃位及牌位使用年限為50年。

針對民眾關心的送葬隊伍噪音管制,民政局表示,草案第7條規定,若業者或其受僱人違規在公告路段使用法器、樂器、相類器具或擴音設備製造聲響致妨害公眾安寧,最高可處1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更可令1年以下期間禁止使用新北市公立殯葬設施。

民政局指出,草案第14條也規範殯葬設施及服務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查核及評鑑,經限期仍未改善者,可處1萬至3萬元以下罰鍰;草案15條也明定,如果有公司或商業未完成備查程序即代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可處6萬至10萬元罰鍰。

另外,草案其餘條文也針對私立殯葬設施最小面積、殯葬設施使用管制、屍體處理期限等訂定相關規範。(編輯:戴光育)11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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