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私地法院判新北市應付租金 殯葬處上訴
(中央社記者黃旭昇新北24日電)民眾繼承的土地,長期作為三芝第二公墓使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新北市府殯葬管理處應付租金。殯葬處今天表示,已提上訴,先公告該公墓禁葬。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年8月19日判決書指出,郭姓女子所有新北市三芝區新小基隆段蕃社後小段38地號土地(面積1萬5887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2分之 1),位在新北市三芝區第二公墓範圍內,供新北市府殯葬管理處作公墓使用。
郭女認為,殯葬處無權使用該爭議土地,依公法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提起行政訴訟。
判決書表示,郭女屢次陳情主張殯葬處無權使用,但新北殯葬處都依改制前台北縣三芝鄉公所民國83年編纂的三芝鄉志,認定爭議土地為私捐,非無權占有。
但原告郭女詢問內政部長信箱詢問鄉志的效力,內政部回復,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已於民國92年廢止,三芝鄉志依72年修正的地方志書纂修辦法規定,當時地方志書分為省志、直轄市志、縣志、省轄市志4種,並無鄉(鎮、市、區)志的纂修及審核相關規定。
法院認為,不能以有無收取規費而認定是否占有,也不採信被告所辯稱,殯葬處僅為管理者,非受益的使用者。法院判決新北市殯葬管理處應給付郭女10年租金新台幣25萬9887元,可以上訴。
新北市府殯葬處今天表示,三芝第二公墓座落於新北市三芝區埔頭段270、274及新小基隆段蕃社後小段38地號等3筆土地,是日治時期存在的村落共同墓地,前由三芝鄉公所管理,99年改制後由市府接續管理,非新設公墓。
殯葬處表示,當事人於92年繼承該公墓部分土地,並享有其權利範圍1/12,後續向殯葬處主張土地所有權,並陳情市府針對該筆土地課徵地價稅。
殯葬處表示,因土地稅法修正,當事人於103年遭開徵地價稅,殯葬處分別於105年及106年,協助代繳當年度地價稅,並於107年協助完成免徵收地價稅。
至於相關土地使用權的疑義,殯葬處表示,目前已提上訴,將等司法判決確定後辦理。為減輕後續使用爭議,已公告三芝第二公墓禁葬。(編輯:張銘坤)11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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