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南鎮農會理事吳錦宗涉賄選解職 農委會:適法
2021/8/4 22:47(8/5 10:15 更新)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姜宜菁台北4日電)農委會今天表示,今年農會改選,被舉報的斗南鎮農會理事吳錦宗涉賄選認罪,並經台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起訴在案,農委會依農會法第46條規定授權解職,不僅適法且屬必要。
農委會指出,5月上旬行文斗南鎮農會解除吳錦宗理事職務,是根據農會法第46條規定,即「農會理、監事及總幹事如有違反法令、章程,嚴重危害農會之情事,主管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或逕由上級主管機關予以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
雲林縣政府農業處表示,斗南鎮農會今年5月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不辦理第19屆候補理事遞補及通過吳錦宗繼續行使理事職權2提案,縣府予以尊重。
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指出,農會理事的職權僅限於開會時使用,截至今天為止,斗南鎮農會並未再召開相關會議。
農委會表示,對於有部分人士認為應優先適用農會法第46條之1及第47條之4等規定,待司法判決確定,依判決結果再行處置等,這是對農會法錯誤解釋。
農委會進一步指出,農會法第46條之1及第47條之4 的規定,是針對農會所有選任、聘(僱)人員,經法院判決的強制處分;但農會法第46條規定,賦予農委會行政裁量權限,其對象為農會重要幹部。況且7月底一審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3年,希望斗南鎮農會依法執行解職。
農委會重申,倘對賄選者認罪在案,行政機關未能依農會法賦予職權做行政處分,無異護航賄選行為,侵蝕具金融業務的農會體系,農委會執行的行政處分不僅適法,且屬必要。(編輯:戴光育)11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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