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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客爬瑞芳古蹟圳橋 造成毀損最高可罰2000萬

2021/2/17 19:43(2/17 19:5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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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沈佩瑤新北17日電)有民眾無視禁止行走告示,攀爬「金瓜石礦業圳道及圳橋」,還疑因不慎摔落造成橋面受損。新北市府表示,雖人無大礙,恐已觸犯文資法,最高可處新台幣2000萬元罰金。

新北市瑞芳區公所今天表示,有民眾16日在社群平台臉書Facebook社團「瑞芳大小事」貼文,目擊有人無視禁止行走告示,攀爬市定古蹟「金瓜石礦業圳道及圳橋」,過程中還不慎摔落,造成橋面受損,民眾並提供相關照片。

瑞芳區公所說,已將資料函轉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呼籲民眾配合相關規定,因古蹟脆弱,避免發生意外及觸犯法令。

文化局表示,至於是否開罰,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條,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但目前無法確認造成毀損對象。

文化局第一時間派員至現場勘查毀損情形,並預計於19日邀文資委員、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及修復廠商現勘研議斷損部分處理方式,另於橋頭處設部分圍籬阻止民眾攀爬。

市定古蹟「金瓜石礦業圳道及圳橋」俗稱三層橋,底層建於清代,乃一優美的石造拱橋;上層為民國24年完工的跨谷水圳橋,以鋼筋水泥建成,屬水圳的重要遺物;中層是戰後的人行水泥橋。94年公告指定為直轄市定古蹟,土地所有權人為台糖、台電、台陽公司及國產署。

文化局自105年辦理「外九份溪圳橋」、「內九份溪圳橋」、「濂洞溪圳橋」修復工程,106年竣工,107 年起持續辦理管理維護巡查,輔導維管單位擬定管理維護計畫。(編輯:方沛清)11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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