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肥及廢棄物爭議 北市:不該混為一談
(中央社記者陳怡璇台北18日電)台北市與桃園市近日為水肥及廢棄物處理起爭議,北市環保局表示,廢棄物處理是自由市場經濟行為;而縣市政府焚化爐及水肥站等是縣市職責,兩者不該混為一談。
台北市環保局表示,針對外界指稱北市許多廢棄物到外縣市處理,但北市卻不願處理外縣市水肥,環保局說,廢棄物處理為自由市場經濟行為,各縣市轄內合法的民營廢棄物處理或再利用機構,均可依法收受該縣市及其他縣市廢棄物。
環保局舉例,如北市養豬廚餘經公開標售由合法養豬戶得標購買,做為動物飼料使用,屬於可再利用有價物質。
至於縣市政府依法設置之垃圾焚化廠及水肥投入站等公共設施,其功能主要在處理轄內居民產生垃圾、水肥等物質,這是縣市政府職責,與民營廢棄物處理或再利用機構商業模式不同,兩者不該混為一談。
環保局以垃圾處理為例,各縣市政府必須設置垃圾焚化廠、垃圾衛生掩埋場等處理設施,妥善處理轄內居民產生家戶垃圾,如有特殊考量,可聯合鄰近縣市設置共同處理設施,區域合作處理縣市轄內家戶垃圾。
環保局指出,妥善處理轄內家戶垃圾是縣市政府法定責任,這是廢棄物清理法明定。縣市政府不設置足夠容量的垃圾處理設施、而讓轄內居民自行尋找其他縣市來處理家戶垃圾,這種事不該發生,這個原則也適用於家戶水肥。
環保局指出,因垃圾、水肥等屬嫌惡性物質,處理或再利用機構均為鄰避設施,因此,廢棄物清理法要求各縣市政府必須自行妥善處理轄內居民產生垃圾水肥。
至於民營廢棄物處理或再利用機構,在依法取得處理或再利用許可後,自得依許可內容營運,收受各類廢棄物進行處理或再利用。
環保局指出,以北市為例,轄內民營營建混合物分類場,108年收受處理外縣市營建混合物就超過27萬公噸,證明北市沒有限制外縣市廢棄物進入;至於水肥投入站無法收受外縣市水肥,主要是因應地方民意。
環保局表示,各縣市政府處理或再利用設施如遇緊急事故或臨時故障,無法及時處理轄內垃圾、水肥時,宜事先建立區域聯防機制,或報請行政院環保署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申請緊急調度,在平等互惠原則下,啟動緊急支援機制,合作解決困難。(編輯:方沛清)10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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