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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雷區土地返還 6/11申請截止

2020/6/3 17:34(6/3 19:0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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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慧敏金門縣3日電)金門縣地政局今天表示,依離島建設條例規定受理申請雷區土地返還期限將在11日屆滿,再次籲請民眾把握申請時效;期限內受理的案件如未能處理完成者仍屬有效案件會繼續辦理。

地政局新聞稿表示,符合申請條件的民眾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佈雷前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當地鄉鎮公所或其他政府機關出具的證明、雷區土地所在2人以上四鄰證明或村里長出具的證明書,並檢同相關證明文件,填寫土地申請書送件。

在兩岸對峙期間金門海岸雷區遍布,到2013年才完成排雷作業,向國際宣示成為「無雷島」。依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之3規定,縣府從2015年6月12日開始受理申請原雷區內土地返還,5年期限將於今年6月11日屆滿。

2015年6月10日政府公布,依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之3規定,金門地區位於雷區範圍內的土地,非經徵收或價購等程序有償取得登記為公有者。1971年4月30日佈雷前的原權利人、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土地所有權的占有人或繼承人,可以在條例2015年5月26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5年內,向土地所在地地政機關申請返還。

地政局表示,期限內受理案件如未能即時處理完成者,仍屬有效案件會繼續辦理。民眾仍有疑義可電洽082-321177轉123、125承辦人員洽詢。相關訊息透過地政局網站http://land.kinmen.gov.tw/查詢。(編輯:孫承武)10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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