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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聚活動安全 花蓮縣自治條例規範

2018/5/24 10:14(5/24 11:0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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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李先鳳花蓮縣24日電)鑑於新北市八仙塵爆事故造成傷亡,花蓮縣政府訂定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保障民眾參與活動的安全;未經事先報備或許可即自行辦理大型群聚活動,最高可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

花蓮縣政府對於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極為重視,為避免大量民眾聚集時因場地、設施不完備或秩序混亂等因素導致意外事故發生造成重大傷亡,訂定「花蓮縣民眾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規範民眾在辦理聚集人數達1000人以上的相關大型群聚活動時,主辦者應於活動前,訂定相關活動安全工作計畫、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並向花蓮縣政府報備或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

授權相關安全單位於活動期間,得進行相關稽查;若查有嚴重影響公共安全情形時,得命其停止辦理活動,以確保參與民眾安全。

花蓮縣消防局長林文瑞表示,此自治條例共計19條,已於4月11日經內政部核定,並已公告,將於11月8日施行。

條例訂有罰鍰,例如未經事先報備或許可即自行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可處4萬至10萬元罰鍰,並命其改善或停止辦理;如未配合者,可按次處罰。

未依活動安全維護計畫落實大型群聚活動自主管理者,可處1萬至4萬元罰鍰;致發生重大事故者,可處8至10萬元罰鍰等。

花蓮縣政府將嚴格要求各私法人、團體或自然人、機關、學校等舉辦大型活動時,主辦單位應主動依「花蓮縣民眾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實施活動安全管理,以維護民眾安全。(編輯:方沛清)107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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