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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山搜救需付費 苗縣跟進制定自治條例

2017/11/14 18:41(11/14 19:2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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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14日電)苗栗縣政府今天通過「苗栗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明定登山活動應攜帶裝備及罰則,以及在特殊管制山域發生事故,縣府動員搜救可要求支付費用。

苗栗縣消防局提案「苗栗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今天在縣府縣務會議中通過,現正值縣議會定期大會期間,消防局長徐新淵期望能趕在本會期臨時會前送議會審議。

徐新淵表示,苗栗縣境內海拔3000公尺以上的山岳共有10座,近年因登山活動蔚為風潮,山域意外事故逐年升高,往往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搜救,為防範未然並節省整體救災資源,參考台中、南投等縣市做法,制定自治條例規範登山活動應遵守事項及罰則。

條例共計17條,明定從事登山活動,須攜帶具定位功能之器材、通信設備及由具初級緊急救護能力證照領隊帶領並辦理保險,以及相關罰則等。

其中也明定,在需申請國家公園入園許可的特殊管制山域發生事故,由縣府進行搜救者,得要求支付相關費用,包括搜救人員除固定薪俸外所增加的加班、差旅費及保險費,以及徵調、委僱民間勞務、機具、設備費用等。10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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