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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湖垃圾掩埋場爭議 雲府:合法設置編定

2017/11/14 17:29(11/14 17:3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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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葉子綱雲林縣14日電)口湖垃圾衛生掩埋場合法性引爭議,雲林縣政府今天表示,設置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的編定,都合法並具效力。

雲林縣議員蔡孟真在議會縣政總質詢中,質疑口湖鄉垃圾衛生掩埋場設置是否合法,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的編定是否仍具效力,雲林縣長李進勇當場指示釐清。

雲林縣政府下午發布新聞,雲林縣環保局代理局長張喬維指出,口湖鄉垃圾衛生掩埋場的4筆土地,在台灣省政府時代的民國76年2月,經當時省府環保局同意設置,並辦理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編定。

張喬維並指出,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經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若要變更需通知當地縣市政府,此用地編定為特定用地後至今未廢止,所以仍具效力。

張喬維表示,口湖垃圾掩埋場設置遭民眾抗議,衍生司法案件,96年雲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明載「口湖鄉公所對於4筆土地設置為垃圾衛生掩埋場之推動,並不曾中斷」,因此,並未違反使用規定。10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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