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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拒絕生戴助聽器 教育局:學校將懲處

2017/5/8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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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旭昇新北市8日電)新北市教育局今天針對板橋區某國小專任老師,拒絕學生戴助聽器案表示,並未要求學校加速處理流程,也不會越俎代庖幫學校決定懲處,「程序需完備,考核要符合比例原則」。

教育局副局長黃靜怡今天中午受訪表示,並未要求學校加速流程處理,本週四(11日)學校要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討論懲處,是既定的時程。

對於有媒體指稱,「教育局認為情節重大,今天祭出重懲,並加速流程」,黃靜怡澄清說,「並沒有要求加快流程,一切回歸到學校的調查小組,才會更瞭解實情,任何的懲處也須符合程序與法令。」

黃靜怡表示,如果任何遭懲處的老師認為權益受損或懲處比例不恰當,也可向學校的「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主張自己的權益。她說,這所學校今天放假,並沒有與學校接觸。

黃靜怡說,這一科任老師行為確屬不當,發生的第一時間點,已要求校方儘速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懲處,至於懲處的程度,由考核委員會開會決議。教育局會依據考核會呈報上來的決議,給予核准或駁回。

黃靜怡表示,教育局的立場很清楚,所有的不適任教師個案,相關懲處「必須程序完備,經過充分討論後,懲處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教育局說,成績考核會由學校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的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1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學校的教師票選產生。教育局說,不會讓考核會成為橡皮圖章。

新北市板橋地區某國小謝姓科任老師,無法協助二年級聽障學生配合以傳送FM電波的麥克風教學,還要求學生當著全班拔下助聽器。

教育局今天晨間會議討論,認為科任老師違反的法令:包括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另外,教育局也認為,科任老師的行為,也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6款「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黃靜怡強調,這名老師行為確屬不當,尤其,對身心障礙孩子,老師應該是付出更多的關懷,此事發生的第一時間,教育局已要求學校調整這名老師的課務。

她說,學校也要求學校召開教師評議委員會,進行實質審議該師是否適任、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由教評會決定去留,最嚴重可以解聘,以維護學生受教權。10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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