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工讀 北市:校方需為學生投保勞保
(中央社記者黃麗芸台北19日電)校園服務勞保爭議,勞保局證實裁罰建中4倍保費。建中校長徐建國今天說,盼主管機關給予依循方向;台北市教育局表示,若為工讀活動,學校應本於雇主身分為學生投保勞保。
媒體報導指出,台北市建國中學3月招募10名學生任「科學班甄選考生服務人員」,3月12日早上9時到下午6時協助維持環境清潔,可獲新台幣1000元工讀費或10小時愛校服務時數;有學生向台北市勞動局檢舉,指報酬低於基本工資且校方未投保勞保。最後勞保局認定違法,裁罰建中4倍保費。
徐建國上午受訪表示,並無學生或家長向校方反映此事,也未曾收到相關單位公文,所以不清楚此事;不過,關於這項爭議,也希望請教育行政相關單位重視或是跨部會研商,給予學校依循方向。
勞保局今天證實,此案已處理完畢,且回覆檢舉當事人向建中開罰。民眾若對勞雇問題有疑義,皆可以匿名或不匿名方式向勞保局檢舉,勞保局會處理並函覆當事人檢舉結果,保障民眾權益。
教育局中午表示,關於此案,已於4月8日公文函知台北市公私立中等學校,學校因課程所需而於校外推動服務學習、志願服務時,應善盡輔導、維護學生權利的義務,並注意學生安全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同時,若學生因從事活動期間發生意外需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予以協助。
另外,關於學生從事服務學習時是否該納入勞工保險的疑義,各校應於活動辦理前釐清活動性質是屬工讀活動或學習服務。
教育局說,若為工讀活動,學生與學校間為雇傭關係且有給付薪資事實,學校應本於雇主身分為學生加保勞保,其薪資給付並應符合基本薪資規定;若活動定義為服務學習,各校應依台北市「台北市各級學校推展服務學習實施要點」規定辦理,不宜參照勞動基準法相關規範。
同時,服務學習或志願服務目的,是希望學生透過有意義的服務活動達到學習目標,其本質有別於勞基法中對於雇主與勞工的權利關係規範。10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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