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將持菸未點菸遭罰不服 金警撤單
2015/7/8 18:06
(中央社金門縣8日電)金門一名遊覽車運將在車上手持香菸,但未點燃,遭警方開單;運將不服投訴媒體;金門縣警察局坦承員警錯誤舉發,已主動撤銷罰單,並要求內部檢討議處,同時加強員警教育訓練。
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自1日上路,條例第31條之1第3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導致影響他人行車安全行為者,處新台幣600元罰鍰。
金門一名遊覽車運將最近在車上手持香菸,但未點燃,卻遭員警依上述條文開罰。這名運將不服投訴,引發爭議。
縣警局表示,「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的行為」是積極執法的項目;至於認定標準,內政部警政署已訂有明確取締原則,舉發對象必須是汽車、機車或動力機械駕駛人、必須在道路範圍內,而且香菸必須點燃。1040708
縣警局說,經過調查,這名員警對「吸食香菸程度」的認知顯然誤解,以致掣單錯誤,縣警局除依規定主動撤銷罰單、並依規定內部檢討議處,持續加強員警教育訓練,建立執法公信力。
此外,縣警局也呼籲駕駛為免影響其他人行車安全,切勿在車輛行駛中,吸食或點燃香菸,共同防止事故發生,確保本身及其他用路人安全。10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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