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房屋稅條例 非自用住宅1.5%
2015/1/30 17:26
(中央社記者郝雪卿台中30日電)台中市議會今天三讀通過「台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非自用住宅採行最低稅率1.5%,自用住宅稅率維持1.2%。
配合立法院修正「房屋稅條例」將非自用住宅稅率調高為1.5%至3.6%,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出「台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草案,今天在台中市議會三讀通過,自住1.2%、非自住1.5%、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營業用房屋)3%、人民團體及其他2%。。
市議員李中認為,房屋稅的條例是中央立法,地方政府也必須依據訂定稅率,這兩年地價稅上漲,如果市府再調漲房屋稅,營業場所的成本增加,接著可能會帶動物價,建議市府暫時不要調整房屋稅。市議員范淞育說,調整房屋稅徵收率可能會導致相關業者變相漲價。
市議員楊正中指出,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以及地方稅法通則,房屋稅和地價稅屬地方稅,是地方的自治事項,中央為何能替市議會訂定房屋徵收稅率?這是侵犯地方議會的自治權,他主張退回此案,並聲請大法官釋憲。
市議員謝志忠則說,中央民國103年6月修正「房屋稅條例」,市府根據此法制訂「台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並採用最低稅率1.5%,這麼做並沒有錯,市議會應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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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代理局長葉國居解釋,配合立法院修正「房屋稅條例」將非自用住宅稅率調高為1.5%至3.6%。包括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宜蘭縣等地方政府也都陸續修法採差別或較高稅率。
葉國居說,台中市和高雄、台南一樣,採最低稅率1.5%。而這也是市長林佳龍考量目前物價居高不下,苦民所苦,於是決定採全國最低稅率,將民眾的稅賦降至最低。10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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