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收就職保證金 屏東要罰
2015/1/6 13:20
(中央社記者郭芷瑄屏東縣6日電)屏東縣政府最近多次查獲人力派遣者向進用員工收取就職保證金,縣府勞工處表示,這種行為違反就業服務法,可處6萬元以上罰款。
勞工處表示,最近多次接獲檢舉查獲,涉案人力派遣業者為爭取承辦政府機關外包人力勞務採購案,競標時盡可能壓低行政管理費,得標後卻轉向每位進用人員收取近1個月薪資作為就職保證金,以謀取利潤。
勞工處表示,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如果違反規定,將罰雇主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處長林德輝呼籲各事業單位及各公司行號,招募或僱用員工時,切勿以任何名義向求職人或員工收取保證金,為確保勞工權益,免於不法侵害,勞工處將針對縣內人力派遣業者加強查核。
勞工處也呼籲受僱人員,如果雇主有收取就職保證金的行為,一定要要求雇主開收據做為憑證,並可依法檢舉。10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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