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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停車場違反充電專用車位辦法最高罰9萬元

2025/10/28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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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28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停車場法部分條文,明定公共停車場如果違反「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最高可處負責人新台幣9萬元罰鍰。

為友善電動車交通環境,現行停車場法明定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而設置比例、充電設施設置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但未針對違規的公共停車場訂有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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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停車場法部分條文,明定公共停車場如果違反「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可處負責人9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三讀條文也明定,如果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得處30日以下的停業處分。(編輯:翟思嘉)11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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