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案供社宅擬增容積獎勵 授權地方政府加碼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12日電)政府力推社宅政策,為鼓勵都更案提供社宅,內政部預告修正都更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都更案提供社宅,得按公式獲取容積獎勵,且地方政府得提高獎勵係數;此外,也規定3類條件的公辦都更案,應優先申請社宅容積獎勵。
內政部近日對外預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規範都更案提供社宅的獎勵項目及計算方式,經預告60天並評估各界提出意見後,會再公告實施。
內政部國土署在預告修正內容中指出,社宅具有公益性質,為鼓勵都更案提供社宅,因此明定都更計畫範圍內提供社會住宅,其建築物及土地產權無償登記為公有,並由住宅主管機關擔任管理機關者,除了不計入容積,還給予獎勵容積。
國土署表示,都更案提供社宅的獎勵容積計算方式是以「提供社宅的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扣除「依法不計入樓地板面積部分後的樓地板面積」,再乘以獎勵係數;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都市發展特性需要,得提高獎勵係數,以達政策引導效果。
此外,國土署說,社宅是重要政策,且公辦都更案具政策引導效應,應有更高公共利益要求,有必要優先提供社宅,因此也規定符合3類條件的公辦都更案,應優先申請一定比率社宅獎勵容積。
國土署表示,首先是公有土地達一定規模,也就是都更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面積達1650平方公尺以上,且面積比率達都更計畫範圍50%以上者,應申請基準容積5%以上。
國土署說,再來是針對都更計畫範圍位於大眾運輸導向開發(TOD)實施增額容積適用地區,且申請增額容積者,應申請基準容積10%以上;最後是都更計畫範圍位於策略性更新地區,如大眾運輸場站、水岸、港灣周邊適合高度開發地點,應申請基準容積10%以上。各項應申請社宅獎勵容積比率以最高者計。(編輯:楊凱翔)114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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