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 憲法法庭裁准暫時處分
2024/7/19 15:51(7/20 19:58 更新)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9日電)國會職權修法生效,民進黨立院黨團、行政院及總統賴清德、監察院認為有違憲之虞,先後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今天裁准暫時處分,相關法律在釋憲案宣判前應暫時停止執行。
立法院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行政院一度提出覆議但遭立法院否決,總統府隨後於6月24日公布國會職權修法條文,條文已在6月26日生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則先後派員到司法院遞狀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暫時處分小百科
暫時處分即凍結、暫停施行法律,聲請釋憲時可一併提出。
憲法訴訟法第43條規定,為避免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或公益遭受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憲法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做暫時處分的裁定,且須經2/3以上大法官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才可裁定暫時處分。
且為讓大法官有時間壓力,憲法訴訟法規定聲請案件裁定後逾6個月,暫時處分就會失去效力。
看更多
關閉
憲法法庭說明與各方回應
憲法法庭10日對暫時處分案進行準備程序,邀請民進黨立院黨團、行政院、賴總統及監察院的代表與訴訟代理人,以及立法院代表及訴訟代理人陳述意見,歷時3小時,今天對暫時處分做出裁定。
裁定指出,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第25條、第29條之1第3項、第30條第3項、第3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5條、第46條之2第3項、第47條、第48條第2項、第59條之1第1項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第59條之3第2項、第59條之5第2項、第4項、第5項、第6項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
另外,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前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45條及第47條規定得暫予適用。(編輯:方沛清)1130719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請繼續下滑閱讀
立院要求賴總統國情報告 府:應等候憲法法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