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提國會職權行使法覆議?政院:必要時妥適因應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23日電)立法院近日審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引發關注。行政院今天說,國會應理性審議法案、注意民眾聲音,讓紛爭妥善落幕;至於未來是否覆議此法案,政院說必要時將妥適因應。
立法院會17日、21日二讀表決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總統國情報告應依序即時回答等,以及規範被質詢人不得有藐視國會行為,違者處最高新台幣20萬元罰鍰等;此外,條文也規範行使調查權部分,包含得舉行聽證,也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文件,若違反規定,得經立法院會決議,違者處最高10萬元罰鍰。
行政院發言人陳世凱今天主持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關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議,行政院長卓榮泰昨天拜會立法院長韓國瑜時表態,韓國瑜有責任保護立委安全,他也有責任保護內閣成員權益。
陳世凱說,政院向來尊重立院議事程序,但近日相關法案內容、程序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希望立法院能注意民眾聲音,而政院是憲政機關,會在憲法架構下依法行政,期盼立法院理性審議法案,讓紛爭能有和諧、妥善結果。
依法,行政院若認為立法院通過的修法等窒礙難行,得移請立法院覆議。陳世凱則說,目前還沒有收到法案內容,未來必要時會依憲法程序妥適因應。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在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天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天內作成決議。
條文規定,如為立法院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7天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15天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編輯:林興盟)11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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