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亞太助卿:應維持對台政策框架 建構台灣威懾能力
(中央社華盛頓1日綜合外電報導)美國國務院亞太助卿康達近日表示,美國應繼續維持對台灣的現有政策框架,改變這個框架將不明智,台灣的軍事威懾能力和韌性是當前首要目標。
美國之音(VOA)報導,美國國務院主管東亞事務的亞太助卿康達(Daniel Kritenbrink)昨天出席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亞太小組針對美國對台政策所召開的聽證會。
台灣關係法小百科
Q:它是怎麼來的?
A:1978年12月美國卡特政府宣布將於1979年元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中斷與中華民國(當今的台灣)最早於1913年建立的外交關係。中華民國在美國國會的眾多支持者為了維繫與台灣的各種非官方關係,推動台灣關係法(The Taiwan Relations Act)的立法,4月10日經卡特總統簽署後,追溯自1979年1月1日生效。
Q:它的性質是什麼?
A:台灣關係法是美國的國內法,共18個條文,中文版約4600字。美國國內有人主張,因為它是法律,位階高於華府與北京的3個聯合公報(1972年上海公報、1979年建交公報與1982年的八一七公報)。中方則主張3個聯合公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外交文件。
Q:它對台灣的重要性是什麼?
A:台灣關係法與美中雙方簽訂的3個聯合公報常被稱為「1法3公報」,它們共同形成美國對台海兩岸政策的主要架構。
除了授權行政部門「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在台灣人民間之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並為其他目的」,台灣關係法開宗明義點出此法是要「協助維持西太平洋的和平、安全與穩定」。
台灣關係法最能體現美國對台灣安全承諾的部分,是它的第2條B款指出: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及安定符合美國的政治、安全及經濟利益,而且是國際關切的事務;美國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之舉,是以台灣的前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的期望為基礎;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決定台灣的前途之舉 — 包括使用經濟抵制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提供防禦性武器給台灣人民;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形式的高壓手段,而危及台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
美國對台軍售以及美台之間在國防台灣方面的合作,都是根據以上條文。
Q:台灣關係法有無補強措施?
A:有。美國雷根政府在與中國簽署八一七公報的同時,私下向台灣提出「6項保證」,主要是抵消八一七公報有關美國對台軍售應逐年遞減的條文。2016年,美國國會參、眾兩院分別通過共同決議案,小幅調整對台6項保證的內容,並形諸國會文書,但這兩項共同決議案僅表達國會立場,並無法律約束力:
- 美國不贊成對台軍售設定期限
- 美國不認為可在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扮演調停角色
- 美國不會施加壓力要求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談判
- 美國對台灣主權的長期立場沒有改變
- 美國並無計劃修改台灣關係法
- 八一七公報的內容不表示美國在對台軍售之前會徵詢北京意見
此外,美國國會有部分友台議員認為,台灣關係法對於台灣一旦遭到中國軍事侵略,美國應如何因應的規範不夠明確(所謂的戰略模糊),因此在2000年提出台灣安全加強法,但並未通過。
2018年3月,川普總統將台灣旅行法(The Taiwan Travel Act)簽署生效,代表台美官員互訪的層級可以提高。
康達告訴議員,「台灣關係法」是一項相當具有先見之明的立法文件,使得美國得以在此框架下,繼續應對當前在台海地區的挑戰。
康達表示,中國對台灣的威脅確實不斷增加,而且中國從未放棄使用武力統一台灣。 他提及:「為了應對這一威脅,並在符合我們一中政策的情況下,行政部門正利用我們擁有的一切工具加强兩岸威懾。」
康達回覆議員時指出,「台灣關係法」和美國的一中政策其他要素提供了所需工具,此一框架過去45年經受住時間考驗,並維護了台灣海峽和平與穩定。
他指稱:「我認為改變這個框架、改變『台灣關係法』或美國一中政策的核心要素將不明智,我們認為這不僅無法促進穩定,反而會破壞穩定。」
康達說:「我認為,美國和我們的盟友及合作夥伴繼續作為負責任維護現狀的一方很重要。」
他提及:「從日常運作角度來看,我們認為這種做法會更有成效,那就是著眼於以具體、實在的方式建構台灣的威懾能力,著眼於切實讓更多國家來認識台海和平穩定的重要性,並願意為維護台海和平穩定作出貢獻。」(譯者:陳正健)11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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