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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4人指蘇嘉全赴印尼牟利 二審認可受公評判免賠

2024/2/27 12:56(2/27 13:2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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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曾召開記者會,羅智強(右)、王育敏(左)出示外交部公文指時任總統府秘書長蘇嘉全赴印尼牟私利。(中央社檔案照片)
國民黨曾召開記者會,羅智強(右)、王育敏(左)出示外交部公文指時任總統府秘書長蘇嘉全赴印尼牟私利。(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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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7日電)國民黨曾召開記者會指控時任總統府秘書長蘇嘉全赴印尼牟私利,蘇嘉全提告求償。二審今天認定可受公評,羅智強等4名時任國民黨務主管所發表言論,應受言論自由保障,改判免賠。

全案緣於,國民黨於民國109年7月間召開記者會,出示一份台灣駐印尼代表處回報外交部的密件(電報),質疑國營事業已遭中間人控制,企圖將政府排除在外以謀取個別私利,指控蘇嘉全、蘇震清可能涉入。

蘇嘉全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王育敏、副主委黃子哲、革命實踐研究院院長羅智強、副院長游淑慧未盡合理查證義務,轉述並刻意誇大曲解及逸脫電報內容,求償新台幣200萬元及登報道歉方式回復名譽。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王育敏、羅智強、游淑慧、黃子哲應連帶賠償蘇嘉全200萬元及登報道歉。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合議庭今天指出,針對這份電報,有分別函詢外交部、駐印尼代表處,確認為駐印尼代表處於105年12月20日派發予外交部的真實公文書,僅日期誤載為106年12月20日。

二審指出,蘇嘉全歷任多屆立法委員,並曾擔任立法院長及總統府秘書長,位居要職,就其是否涉及利用職位牟取私利,而損害國家權益之事,核與公共利益具有重大關聯,具有高度的公益性質,屬於可受公評事項,並應適度減輕王育敏等人發表言論的合理查證舉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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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合議庭認為,王育敏等人所發表的言論,應受言論自由保障,尚難認定屬於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蘇嘉全名譽權且情節重大,自無須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改判王育敏等人免賠,全案可上訴。

另外,刑事部分,蘇嘉全、蘇震清委託律師到台北地檢署,對王育敏等4人提出公然侮辱、誹謗告訴;北檢認為,4人的言論屬於對立法院長及立法委員涉及國家公益、可受公評的政治性評論,將4人不起訴處分。王育敏等4人則控告蘇嘉全誣告,檢方也不起訴處分。(編輯:李錫璋)11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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