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法初審 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納保護令
(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2日電)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之保護措施為保護令類型,並增訂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知有家暴被害人的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違者最重可處新台幣60萬元罰鍰。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審查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修正行政院提案版本2條條文,並增訂1項立委修正提案,其餘均照政院版通過。此外,審查會經立委討論後通過5項附帶決議。
此次修法,最主要在於防杜性影像遭散布之相關保護措施。審查會通過條文明定,為強化被害人性影像的保護措施,增列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的相關保護措施為保護令類型。
增列的類型包括,禁止相對人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命相對人交付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予被害人;必要時,並得命其刪除。以及命相對人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針對網際網路業者的義務部分,初審通過條文規定,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被害人之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被害人性影像有關之網頁資料。前項網頁資料與散布被害人性影像行為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180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考量變更或延長保護令聲請期間之保護空窗期,初審通過條文也規定,當事人或被害人聲請變更或延長通常保護令,於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不失其效力。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聲請延長保護令,亦同。法院受理延長保護令,應即時通知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縣(市)主管機關。(編輯:林興盟)11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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