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檢晚上訴指收發代收無效遭駁 林杏兒當選確定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7日電)士檢對林杏兒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審敗訴。士檢主張收發人員代收不具送達效力,高院認為,收發人員有權為地檢署收受文書而生送達效力,因檢方晚上訴1天,裁定駁回上訴確定。
根據今天公開的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指出,士林地方法院今年7月14日做出林杏兒當選無效之訴的一審判決,檢方敗訴;7月18日將判決書送達士林地檢署,由士林地檢署收發室人員,以受僱人身分在送達證書蓋用士林地檢署收狀章,予以收受。
士檢上訴主張,原判決由士林地檢署收發室人員代收,但此名收發室人員非地檢署受僱人,且此名收發室人員未蓋用自己私章或簽名,未生合法送達效力,原判決訴訟代理人7月25日的實際收判日,才是有效力的合法送達日。
高院認為,此案從起訴、審理、宣判,向來皆由士林地檢署收發室人員,以受僱人身分蓋用士林地檢署收狀章收受文書,士檢未曾就此提出異議,各次庭期通知均如期到場,可見士林地檢署收發室人員有權為地檢署收受訴訟文書。
高院指出,簽名、蓋用私章或指印,僅是作為爭執時的證明,不影響合法送達效力,認定7月18日為原判決合法送達日,而此案上訴期間至8月7日屆滿,士檢遲至8月8日提起上訴,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上訴,此案不得抗告。
全案起於,中央選舉委員會於去年11月26日舉辦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時任國民黨副發言人林杏兒為台北市第14屆議員選舉第1選舉區(北投、士林區)候選人。
前國民黨中常委蕭景田、林杏兒樁腳曾繁川等人被控為求林杏兒當選,於去年11月間拜訪多名里長候選人,並交付放有林杏兒選舉文宣的現金信封袋。林杏兒於同年12月2日經中選會公告當選。
士檢去年12月30日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林杏兒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審士院認為,林杏兒無知悉、授意蕭景田涉賄,駁回檢方告訴。案經士檢提起上訴,二審認為,此案因檢方遲誤上訴1天,駁回檢方上訴確定。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指出,當選無效訴訟以二審終結,且各審受理法院應於6個月內審結。(編輯:方沛清)11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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