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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組長涉綠電案羈押禁見 職務依法停止

2023/7/14 09:38(8/28 09:3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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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張姓組長涉收賄護航雲林綠電案業者,14日遭羈押禁見。圖為營建署外觀。(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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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4日電)台北地方法院針對雲林綠電案今天清晨裁定涉及護航業者、收賄的某立委張姓執行長及營建署張姓組長羈押禁見。營建署上午透過新聞稿指出,道路組張姓組長遭羈押禁見,依法職務當然停止。

檢調獲報,指營建署張姓組長、詹姓課長涉嫌於民國110年至111年間,疑似透過某立委張姓執行長牽線,收受數家業者賄賂,暗中給予業者投標指導與協助,而護航雲林縣綠電案、道路改善工程補助案等多起標案,再輾轉透過張姓執行長向地方政府申請前瞻計畫補助,粗估收賄金額達新台幣數百萬元。

台北地檢署12日指揮調查局桃園市調處執行搜索,並約談張男、詹男、張姓執行長等23人漏夜調查,昨天聲押禁見張姓執行長、張姓組長;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張姓執行長、張姓組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且有勾串、滅證之虞,裁定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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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昨天將營建署張姓組長、詹姓課長調離主管職務。張姓組長今天遭羈押禁見後,營建署透過新聞稿表示,據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規定,道路組張姓組長職務當然停止,後續營建署也將全力配合司法調查。

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規範,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包含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編輯:張良知)1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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