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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舊證失效敗訴 法院:數位身分證計畫已暫緩

2023/5/11 17:49(5/11 19:5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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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1日電)台權會祕書長等人反對內政部數位身分證計畫,侵害舊證權利及隱私,訴請判決內政部不得公告舊證失效日期。法院今天認政府已暫緩計畫,原告未達權利保護必要,判敗訴。可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台灣人權促進會祕書長施逸翔等58人提告主張,內政部於民國109年3月19日依戶籍法規定授權訂定「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其中規定「全面換證期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施逸翔等人說,內政部後來公告「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規劃於109年10月進入全面換證階段。

施逸翔等人因認有隱私疑慮,以及戶籍法並未賦予主管機關得強制人民換發此種具有數位身分識別功能eID的權限,舊證勢將因戶籍法及換發辦法規定,公告失效日期,將使舊證無法發揮功能,損及他們法律上的權利。

施逸翔等人主張,內政部作成這項公告後並無救濟管道,提起本件預防性不作為訴訟,訴請判決「內政部不得作成戶籍法第59條第2項暨109年3月19日換發辦法第15條所定身分證舊證失效日期的公告」。

法院審理後,今天認定,eID是將個人資料,以數位化方式蒐集、儲存、處理及使用,而於人民每次使用時所產生的「數位足跡」,事實上是國家對於個人生活私密領域的侵擾,限制人民資訊自主權及隱私權等權益甚鉅,須以法律明確規範。

判決指出,eID就個人資料以數位化方式蒐集、儲存、處理及利用,足夠使個人資料形成得以監控個人敏感性資訊,並已逾越戶籍法所規範身分證,是為達成戶籍管理身分識別目的。

法院指出,內政部所援引的德國eID制度,是由德國以專法「身分證及電子身分驗證法」,就eID的儲存資料、資料存取限制、資料傳送的方式等詳為規定,僅就細節性、技術性事項明確並細緻地授權,內政部也自承身分證換發計畫仍有不足,須以專法形式經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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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行政院110年1月21日會議已決議暫緩eID換證作業,等專法通過後,再依法辦理,可見此計畫原規劃的eID全面換證作業,事實上已無法也無從執行,目前eID專法草案尚未公開,其具體內容仍不明確,內政部公告舊證失效日期的可能性非常低,原告也沒權利受損。

判決指出,原告提起本件預防性不作為訴訟,已欠缺特別權利保護的必要性等訴訟要件,因此判決駁回。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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