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營業秘密罪一審改智財法院審理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1日電)配合今年1月三讀修正通過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將觸犯營業秘密法的第一審刑事案件等,改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集中審理。
立法院會1月12日三讀修正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將觸犯營業秘密法的一審刑案,改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也擴大專家參與審判,並將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改為非告訴乃論。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3月1日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依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或民進黨立委劉建國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司法院當時指出,這次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配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特別針對各界對於「保障護國群山安穩經營環境」的期待,就營業秘密訴訟保護制度進行修法,包括侵害一般營業秘密罪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含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改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集中審理。
此外,依據去年6月8日總統公布國家安全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增訂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第一審刑事案件,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將營業秘密保護提升至國家安全的層級化保護體系。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重點,包括修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案件,將觸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一等罪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含附帶民事訴訟)、營業秘密法的第二審刑事等案件,改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集中審理,落實專業審判目的、速審速決及確保產業的國際競爭優勢。
此外,為使商業調查官的來源更多元化,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將現任或曾任財經事務組的司法事務官合計3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列為任用資格之一。(編輯:張均懋)1120411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