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食安自治條例興訟案更一審敗訴 市府將上訴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3日電)萊劑爭議,行政院函告台中市食安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中巿府興訟,北高行日前更一審認定當事人不適格,判決駁回。台中市政府今天表示,將依法上訴,捍衛食安。
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今天透過文字稿表示,對於法院判決,台中市府予以尊重,但涉及相關案件及日後類似事件辦理依據,市府將依法提出上訴,以捍衛台中市食安。
台中市政府法制局說明,行政法院駁回的主要理由,是認為市府並未因自治條例被行政院函告無效而受有直接侵害,因此市府提起行政訴訟並無權利保護的必要。
法制局指出,自治條例是由市府提出後,送台中市議會審議通過,並由市府公布執行,法院認為市府並未因自治條例被宣告無效而受有直接侵害,見解是否符合事實及法律恐有疑義,市府會再進一步研議後,將提出上訴。
含萊克多巴胺(瘦肉精,簡稱萊劑)的美國豬肉於民國110年元旦起開放進口,行政院109年12月31日宣布,相關地方自治條例凡訂有乙型受體素不能檢出的規定,原訂者函告無效、新訂者不予核定。
行政院109年12月31日發函告知台中市政府,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牴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相關規定,應屬無效。
中巿府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行政院函告性質,並非行政處分,裁定駁回。巿府提起抗告,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最高行認為,原裁定未查明中市府是否為適格當事人,僅以法規審查權限而認定函告非行政處分,因此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北高行更裁。
北高行更一審審理後認為,行政院當時的行政處分,是對於台中市自治團體立法機關(中市議會)所議決的自治條例,中市府是自治團體的行政機關,就此部分因涉及處分適法性的公法爭議,直轄市議會自得代表直轄市政府行使其權限。
北高行更一審表示,中市府並未因自治條例經政院函告無效,而受有直接侵害,因此中市府提起行政訴訟,自屬當事人不適格,判決駁回。全案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2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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