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國家運科中心設置條例 盼助台灣爭取佳績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0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規定運科中心為行政法人,負責辦理國家優秀運動選手培訓、參賽所需的運動科學支援服務等業務,希望為台灣爭取國際參賽佳績。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民國111年12月5日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等案。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初審通過,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教育部所提書面報告指出,鑑於選手在國際運動賽會的表現優異,除教練選手個人積極投入提升競技實力外,運動科學後勤支援亦扮演重要角色,各界企盼台灣能參考先進國家,成立國家運動科學專責機構,擴大運動科學支援國家級優秀運動選手培訓參賽的量能等,為台灣爭取國際參賽佳績。
朝野黨團於111年12月30日協商後達成共識,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為推動運動科學研究及應用,提升國際運動競爭力,特設國家運動科學中心。
至於運科中心的業務範圍,三讀通過條文規定,辦理國家優秀運動選手培訓、參賽所需的運動科學支援服務、健康管理及醫療照護;辦理國際運動賽事資訊的蒐集、分析及支援;推動運動科學的研究;進行運動科技的研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提升產業競爭力;運動科學成果推廣全民運用。
此外,運科中心也要促進國內外運動科學研究機構的合作交流、協助規劃及培育運動科學專業人才等。
關於運科中心經費來源,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分別為運動發展基金所獲運動彩券發行盈餘或其他政府預算的核撥及捐(補)助;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的捐贈;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的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運科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11人至15人、監事3人,董事、監事任期為4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2/3,不得少於1/3;此外,運科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教育部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長聘任,而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65歲,任期屆滿前年滿70歲者,應即更換。
三讀條文也明定,運科中心董事長、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編輯:謝佳珍)11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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