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政院最新組織架構 立院修正總預算案審查程序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20日電)現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最近一次修正是在民國98年,為因應行政院最新組織架構,並符合現行立法院各委員會審查總預算案的負責單位分配,立法院會今天決議,修正通過部分條文。
過去幾年來,行政院經過數次組織調整,現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所列行政院組織架構與明定立法院各委員會負責審查的部會名稱,有配合修正的必要。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和民進黨立委鍾佳濱等人分別提出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日前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今天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立法院會今天會議主席、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處理此案討論事項時宣告,「決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3條條文修正通過。
修正通過的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3條條文,規範總預算案由立法院各委員會分別審查,修正或新增的部分,包括大陸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海洋委員會、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預算案,分配由內政委員會審查。
另外,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案,由經濟委員會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由財政委員會審查;文化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預算案,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數位發展部、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預算案,由交通委員會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預算案,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衛生福利部、勞動部預算案,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日前初審此案時,立法院秘書長林志嘉提出書面回應指出,這次修正是審酌行政院組織法修正後,行政院及所屬機關的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現況,相關行政支援工作配合辦理,以使立法院職權行使更為順遂;另「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涉及行政院組織調整,也有配合修正的必要。(編輯:翟思嘉)11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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