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號事故 監院彈劾交通部次長祁文中等3人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7日電)監察院今天說,110年4月2日太魯閣號事故釀49死,交通部常次兼台鐵局前代理局長祁文中、台鐵局前局長張政源、工務處前處長陳仲俊等人怠忽督導之責,違失情節重大,監察院通過彈劾。
110年4月2日,台鐵408次太魯閣號列車在清水隧道前撞上從邊坡滑落的工程車,造成49人罹難、200多人受傷。
監察院透過新聞稿指出,107年普悠瑪號第6432次列車出軌事故後,就行政院「台鐵總體檢報告」所列各項改善事項,交由交通部督導台鐵局據以執行,但台鐵局未建立委外業務的稽查制度,未盡安全責任,且欠缺工地風險危害意識,漠視安全文化,有違軌道沿線施工路段應加強施工安全的相關措施。
監察院說,台鐵局卻將這些總體檢報告列管事項解除管制,而無法落實鐵路法所規定「鐵路機構應確保鐵路行車安全」,這是台鐵局的社會責任,卻卸責給外包廠商,導致發生太魯閣號事故。
提案監委葉宜津、蔡崇義、鴻義章、張菊芳及王麗珍表示,張政源當時是台鐵局長,負責指揮監督,但這次事故發生肇禍原因,是因台鐵局對行政院「台鐵總體檢報告」交付辦理攸關鐵路行車安全確保的安全責任,與安全文化等改善事項,都未能落實執行。
提案監委說,祁文中同意解除台鐵總體檢列管事項,已有督導不周之實;祁文中在擔任台鐵局代理局長期間,疏於鐵路軌道沿線施工路段應加強施工相關安全措施的基本要求,且持續以交通部常務次長職務督導台鐵局業務,在代理局長期間發生這次事故。
提案監委指出,陳仲俊時任台鐵局工務處長,職司指揮監督所屬花蓮工務段之責,但就行政院「台鐵總體檢報告」改善事項,提出解除列管建議的主辦單位不可免責。
監委說,顯見張政源、祁文中、陳仲俊怠於執行職務,有督導不周及執行不力的違失,未能依規定執行其職務,且未善盡謹慎勤勉及力求切實的職責。
提案委員表示,張政源、祁文中及陳仲俊的各項違失,終致發生重大死傷的行車事故,違失情節重大且明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應受懲戒事由及懲戒必要,因此依憲法及監察法規定提案彈劾。監察院6日經審查委員審查通過3人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編輯:翟思嘉)11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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