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年前金門守軍涉槍殺越南難民 監委促提非常上訴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3日電)監委高涌誠今天說,76年曾發生金門烈嶼駐軍槍殺約20名越南難民的「三七事件」,當時軍事檢察官未依法相驗,對槍殺過程有應調查證據而未調查的違法情形,促請法務部研提非常上訴。
高涌誠下午舉行記者會時指出,民國76年3月7日有一艘越南難民船,遭金門烈嶼駐軍第158師槍殺上岸求救的難民,再以火箭擊毀擱淺的難民船後,逐一射殺存活的難民,受難者男女老幼約20人,被稱為「三七事件」。
高涌誠表示,因網路上、政論節目等各方說法對「三七事件」加油添醋、不盡真實,不希望沒有國家正式報告,是他重啟調查的緣起;事件已過國家機密保護法時效,在跟國防部要卷證、去檔案局蒐整資料,就花了快1年,3月才密集訪談近20位在事發現場的官士兵。
高涌誠說,76年時有國大代表知道「三七事件」後,經國防部及陸軍總司令部調查結果,認定當地駐軍殺害18名匪區人士,涉有過當等情形;同年監委羅文富調查「三七事件」後,由前監察院長黃尊秋核「閱」,存查在案。
高涌誠指出,陸軍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在76年5月下旬啟動偵查後,認定駐軍殺害19名已無抵抗力的不明人士,且未依法通報上級,對第158師472旅長鍾姓上校、營長劉姓少校及2位連長李姓上尉、張姓中尉,認定確定觸犯殺人罪及敵前抗命罪嫌,提起公訴。軍事法院分別判處1年8月及1年10月不等有期徒刑,並緩刑確定。
高涌誠說,經重啟調查後,發現軍事檢察官未依法相驗,調查確認死者性別、年齡及死因;也未調查案發時的戰情通報、未向國防部調取船上搜扣香港驅離通知書、越南身分證明等資料,也未查明該船乘員國籍身分、抵達金門防區確切時間點,以及該船乘員執意冒險上岸的原因。
高涌誠表示,本案軍事檢察官及確定判決,對於槍殺過程一語帶過,顯未盡調查之能事,並與卷內被告及證人筆錄等事證未符,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規定,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證據而未予調查的違法情形。
高涌誠說,70年間金門防衛司令部對投誠共軍或越南難民採一律驅離,如果驅離不成,在防區上岸就全數擊殺,國防部卻視若無睹;這已違反現代文明國家應遵守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禁止遣返原則」,及日內瓦公約等相關國際人道法,禁止殺害無武裝平民及敵軍規定,核有違失。
高涌誠表示,國防部允宜重啟調查相關案例,對「三七事件」的受難者做適當處置,以告慰在天之靈。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族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聯席會議今天通過高涌誠所提調查報告,要求行政院督飭國防部檢討改進,就軍事法院確定判決違背法令部分,送請法務部轉檢察總長研提非常上訴。(編輯:林興盟)11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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