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私立大學合併須經校務會議 擴大學生參與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9日電)立法院教文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私立大學等擬訂合併計畫,要經校務會議同意的規定,並提升大學校務會議學生代表的比例,擴大學生參與校務治理程度等。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朝野立委所提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教育部次長劉孟奇等人列席說明;歷經270分鐘左右的討論,在場立委與官員對全數條文達成共識,未有條文保留。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對於大學合併部分,現行條文規定,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對此,朝野立委所提修法版本,針對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及私立大學部分,增訂也要「校務會議」同意的文字。經討論後,立委與官員達成共識,納入「校務會議」。
現行條文規範,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關於學生代表部分,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1/10」。
立委所提修法版本,希望將「1/10」改為1/4、1/5或1/8,教育部建議改為1/8,但在場立委均反對,認為提升幅度太低。經討論後,立委與官員達成共識,改為「1/5」。
初審通過條文也規定,教師代表中未兼任行政主管職務的人數,不得少於教師代表人數1/2為原則。職員代表應經全校職員選舉產生。
關於新任公立大學校長的產生,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而該委員會的各類成員比例,現行條文規定,學校校務會議推選的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2/5;初審通過條文,增訂「其組成應包括教師代表及至少一名學生代表」的文字。
初審通過條文也規定,私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的組成,其全體委員總額2/5,應為學校校務會議推選的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
對於學生代表參與有關會議部分,初審條文規定,大學為落實校園民主、保障學生自治,與學生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申訴與評議有關規章的教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學生申訴評議相關會議、行政會議、院、系(科)、研究所、學程會議及其他與學生權益相關的會議,應有經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出席。
此外,學生事務會議及學生申訴評議相關會議的學生代表,不得少於各該全體會議人數1/5。
初審通過條文也規定,大學基於協助國家培育國防科技人才、厚植國防科技研發及學術研究能量,其在學學生經核准,得同時在國內軍事學校修讀學位。(編輯:林興盟)11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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