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法 廣告節目有誤10天內更正
2022/5/3 13:17
(中央社記者郭建伸台北3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明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接到利害關係人要求更正錯誤後,應於接到10天內,在同一時間節目或廣告加以更正。
現行衛星廣播電視法明定,利害關係人若認為節目、廣告有錯誤,得於播送日起20天內要求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20天內,在同一時間節目或廣告加以更正。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20天內更正的條文,縮減為10天。
此外,三讀通過條文也將購物頻道因黨政軍條款無法申請執照的期限,再延長3年,這也是第三度延長。(編輯:翟思嘉)111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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