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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醫爭法草案 建立醫療糾紛非訴訟處理機制

2022/4/28 17:24(4/28 17:3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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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28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建立醫療糾紛非訴訟處理機制,未來民刑事的醫療爭議事件,均應先行調解,且醫事機構不得拒絕提供相關病歷、紀錄等,違者最高罰新台幣25萬元。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的「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衛福部會後發布新聞稿指出,草案以「保障病人權益、促進醫病和諧、提升醫療品質」為目標,朝醫療事故即時關懷、醫療爭議調解先行、醫療事故預防提升品質3大原則擬具,全文共計45條。

根據草案,民刑事的醫療爭議事件,均應依草案規定先行調解,盡速消弭爭議;醫療爭議調解會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組成,得申請醫療爭議評析及調解結果成立或不成立的效果。

草案指出,若因調解需要,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得限期令醫事機構提供所需的病歷、診療紀錄或其他相關文件、資料,而醫事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作虛偽的證明、報告或陳述。

違反上述要求者,可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且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草案也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委託政府捐助設立的財團法人,或於必要時捐助成立財團法人辦理醫事專業諮詢及醫療爭議評析。

為釐清醫療事故爭議,草案規範,醫療機構應組成醫療事故關懷小組,在事故發生翌日起5個工作天內,向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另外,99床以下醫院及診所,得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團體為之。

為促進醫病雙方良性溝通,草案規定,醫療機構、醫事人員或其代理人等在說明、溝通、提供協助或關懷服務過程中所作的陳述等,除醫療爭議當事人均同意外,不得於訴訟時採為證據或裁判基礎,也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的基礎。

草案也要求,醫療機構對於與醫療爭議有關的員工,應提供關懷及具體協助,並保護其在醫療爭議處理過程中,不受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傷害。

為預防及降低醫療事故發生,草案規定,醫院應建立病人安全管理制度、訂定推動計畫,加強內部人員通報病人安全事件,並就醫療事故風險進行分析、預防與管控,提升醫療品質及保障病人安全。

草案也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政府捐助設立的財團法人建立醫療事故自主通報系統,受理民眾通報,並對通報者的身分及資料來源保密。

草案規定,草案正式施行前已經開始偵查或審判的醫療爭議案件,不適用此法。(編輯:蘇志宗)11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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