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農教育法三讀 政府機關學校優先採用在地農產
(中央社記者郭建伸台北19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食農教育法,除了解釋農教育定義,也明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應優先採用在地生產的農產品或以其為主要原料的食品,新法將於公布日施行。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食農教育法,條文中解釋食農教育、地產地銷、飲食文化、食農素養和食農教育體系等定義,並明定食農教育推動方針,包含支持認同在地農業、培養均衡飲食觀念、珍惜食物減少浪費、傳承創新飲食文化等,由農委會依方針訂定食農教育推動計畫。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食農教育法主管機關,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地方則為各縣市政府;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發向與社會需求,依食農教育推動方針制定具體執行目標,每5年檢討食農教育推動計畫成果。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為推動食農教育,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團體組成食農教育推動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任務包含監督檢討食農教育政策計畫、提供食農教育課程教材意見等。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食農教育推動會的專家學者、團體代表應包含食品、營養、農業、教育、環境、動物福利、文化及觀光領域,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1/2,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1/3。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應優先採用在地生產的農產品或以在地農產為主要原料的食品,主管機關也應輔導機關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農產為主要原料的食品,並鼓勵標示原產地。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主管機關應致力於民眾取得價格穩定、安全、營養且足夠的糧食;農委會也應輔導相關機關研發製造在地農產為主要原料的食品、鼓勵標示原產地、減少食物浪費。(編輯:張均懋)11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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