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赴中需經審查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24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受政府委託、補助、出資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赴中國需經審查許可,並要求中企於第三地投資的營利事業,如要來台從事業務活動,須經主管機關許可。
為防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外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由行政院、朝野立委提出的國安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過程中,朝野立委均以行政院版本為基礎,大致達成共識,但國安法修正草案仍有少部分條文需進行討論。
此次國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經濟間諜罪,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行為。且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
而所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則是指,如流入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將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
然而,針對經濟間諜罪的罰則,對於法人的罰則除罰金外,是否增加停業、歇業或解散等,朝野立委與行政機關則未能達成共識,因此保留。
另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則增訂,受政府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3年者,如要赴中國地區,須經審查會許可。
而針對中企繞道第三地及藉由人頭在台從事業務活動,草案也明定管理機制,要求中企或中企於第三地投資的營利事業,如要來台灣從事業務活動,都須經主管機關許可,若違反可處行為人最高3年有期徒刑,而中企在台的人頭也被列為處罰對象,最高也可處3年有期徒刑。
由於國安法仍有部分條文尚待討論,會議主席、民進黨召委張宏陸宣布,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審查完竣,送院會前仍須經黨團協商;國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審竣含保留的條文,將另訂期審查。(編輯:林興盟)11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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