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性暴力犯罪 政院擬10日通過四項修法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9日電)行政院會明天將討論、通過防制性暴力等4項修法草案。其中為遏制Deepfake亂象,草案規範,若製作不實性影像並散布營利,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同時明定網際網路業者即時移除不法性影像的機制。
去年發生民進黨立委高嘉瑜遭施暴及網紅小玉涉以深度偽造(Deepfake)技術製作不實的換臉謎片等,引發各界關注私密影片外流,以及深度偽造合成影像犯罪等議題。
為建構性暴力犯罪防護網絡,行政院預計採包裹修法方式,於明天院會討論、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通過後將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重點包含刑法增訂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未來「未經同意攝錄性影像」且意圖營利、散布而犯之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則視情節不同處6個月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為營利所為,得加重求刑至1/2。
攸關Deepfake部分,未來「意圖散布而製造不實性影像/散布不實性影像」,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而犯之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也明定,網際網路業者即時移除不法性影像的機制,未來業者若發現或主管機關知悉「妨害性隱私或不實性影像」罪章所定犯罪嫌疑情事時,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網頁資料。
草案規範,相關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的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業者應至少保留180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若違反相關規定,可處新台幣6萬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這次修法也規範,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性暴力犯罪被害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違者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編輯:黃國倫)11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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