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憲案表決出席人數怎麼算 立院:以表決器為準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25日電)國民黨立委今天關切修憲案表決時出席人數怎麼算,是否簽到就算出席。立法院議事處援引前例指出,以表決器插入顯示出席表決做認定。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1/4之提議,3/4之出席,及出席委員3/4之決議。
立法院長游錫堃今天召集黨團協商繼續研商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時,國民黨團總召費鴻泰詢問,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出席委員3/4之決議」,其中規定「出席委員」是簽到就叫出席,還是人在議場裡面才叫出席。
另外,包括國民黨立委曾銘宗和時代力量黨團總召邱顯智,也提出同樣的疑問。
曾銘宗說,「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1/4之提議」,這沒問題,但是對於「3/4之出席,及出席委員3/4之決議」,其中「出席委員」3/4之決議,是以簽到為主,還是以在場為主,必須講清楚,說明白,要明確,這沒有模糊的空間。
對於立委提問,立法院議事處長高百祥表示,上次修憲時,立法院有通過修憲案,送給國民大會複決。那次修憲案,立法院也有按照憲法規定進行相關表決,那一次是「按表決器」,以表決器所顯現參加表決的立委是否已足出席3/4做認定,是依照「按表決器」。
邱顯智說,前例這樣較合理,他也呼籲,修憲任何黨團缺一不可,希望大家一起促成這次修憲。
對於費鴻泰再次尋求確認,「是按表決器的3/4,對不對?」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回應,「當然是在場的3/4,這很清楚,這個你放心」,柯建銘還說,國民黨的立委席次有超過1/4,所以國民黨如果不參與修憲,最後修憲表決是不會通過。
經詢問與會各黨派立委及立法院法制局、議事處代表都表示「沒有問題」之後,游錫堃裁示,請議事處將前例用書面給所有各黨團。(編輯:林興盟)11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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